虚拟货币挖矿的刑法规制,风险边界与合规指引

投稿 2026-02-26 12:27 点击数: 1

虚拟货币挖矿的兴起与法律争议

近年来,以比特币、以太坊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引发热潮,而“挖矿”作为虚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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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发行与流通的核心环节,曾一度被视为“数字淘金热”,由于其高能耗、金融风险及潜在的法律合规问题,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态度经历了从默许到严格禁止的转变,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淘汰产业”,严禁新增产能,并将存量项目逐步清退,在此背景下,虚拟货币挖矿的刑事风险逐渐凸显,如何准确界定其行为性质、合理适用刑法,成为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

虚拟货币挖矿的刑法规制逻辑: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边界

虚拟货币挖矿本身并非天然犯罪,但其行为往往游走在法律边缘,一旦突破行政违法的边界,便可能触犯刑法,刑法规制的核心逻辑在于:挖矿行为是否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公共能源安全或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具体而言,其入罪路径主要涉及以下罪名:

(一)非法经营罪:破坏国家特许经营秩序

虚拟货币挖矿需要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与能源,而我国对电力、互联网资源等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若挖矿行为未经许可,非法占用国家电力资源、违规使用网络带宽,或通过“矿机”生产、销售形成产业链,可能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重庆某虚拟货币挖矿案”中,被告人擅自搭建矿场,窃取国家电力进行挖矿,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变相挖矿”(如利用服务器、云资源违规挖矿)的行为,若涉及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同样可能构成本罪。

(二)盗窃罪:非法获取电力或其他资源

虚拟货币挖矿的“成本大头”是电费,部分挖矿者为降低成本,采取绕过电表、私接电线等方式盗窃电力,或非法占用企业、单位的电力资源,这种行为直接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2022年“浙江某特大窃电挖矿案”中,被告人团伙以月耗电超200万度的规模窃电挖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逾千万元,最终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若挖矿者通过木马程序控制他人计算机资源进行“挖矿”,则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三)诈骗罪:虚假宣传与非法集资

部分挖矿项目以“高收益、低风险”为噱头,通过虚假宣传吸引投资者购买矿机或参与“云挖矿”,实则无实际挖矿能力或以“庞氏骗局”模式骗取资金,此类行为若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诈骗罪,在“深圳某虚拟货币挖矿诈骗案”中,被告人搭建虚假挖矿平台,骗取投资者1.2亿元资金,最终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高风险挖矿活动的刑事风险

虚拟货币挖矿需大量电力支持,若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如居民楼、工业园区)私自接入高压电路,或因矿机过载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挖矿活动产生的噪音、电子垃圾等若严重污染环境,还可能触犯污染环境罪。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挑战

尽管虚拟货币挖矿的刑法规制已有案例支撑,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

(一)“非法性”认定的标准冲突

根据《关于进一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通知》,虚拟货币挖矿“非法”主要源于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能源战略,刑法中的“非法”需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我国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将“挖矿”本身规定为犯罪,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性”的认定存在分歧:部分观点认为,行政禁令可直接作为刑事犯罪的依据;另一观点则主张,需通过行政法规的衔接(如《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的处罚条款)才能体现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

对于个人少量挖矿(如利用个人电脑参与“云挖矿”),是否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实践中需综合考量行为规模、获利金额、主观恶性等因素,若个人挖矿仅作为业余爱好,未占用大量资源、未造成社会危害,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反之,若组织化、规模化挖矿,且涉及非法经营、盗窃等行为,则需追究刑事责任。“自用挖矿”与“经营性挖矿”的界限也需明确,后者因具有市场经营属性,更易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三)跨境挖矿的管辖难题

随着国内挖矿清退,部分从业者将矿场转移至海外(如东南亚、北美地区),通过远程控制服务器进行挖矿,此类跨境行为若涉及国内公民犯罪或损害国内法益(如从国内窃取电力、招募投资者),我国刑法能否适用?这需结合属地管辖、属人管辖等原则综合判断,但实践中面临证据收集、司法协作等现实困难。

合规指引:虚拟货币挖矿的刑事风险规避

在严格监管背景下,任何组织和个人均需正视虚拟货币挖矿的刑事风险,合规路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行政禁令,杜绝新增挖矿项目

已开展挖矿业务的主体应立即停止运营,清退设备,避免因“顶风作案”引发刑事风险,企业需对自身业务进行全面排查,防止员工利用公司资源私自挖矿(如“挖矿木马”)。

(二)合法使用能源与网络资源,杜绝“变相违法”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不得通过窃电、违规占用网络带宽等方式降低挖矿成本,若需使用电力资源,应通过正规渠道申请,确保用电手续合法合规。

(三)远离虚假宣传与非法集资,审慎参与投资

对于以“挖矿”为名的投资项目,需警惕其合法性,避免被“高收益”诱惑而参与非法集资或诈骗活动,投资者应选择合法合规的理财渠道,切勿轻信“稳赚不赔”的挖矿神话。

(四)强化内部合规管理,防范刑事风险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制度,对员工进行法律风险培训,禁止利用公司资源从事任何与虚拟货币挖矿相关的活动,一旦发现挖矿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虚拟货币挖矿的刑法规制,体现了国家对金融安全、能源安全与公共利益的严格保护,在“零容忍”的监管政策下,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面临刑事制裁,刑法的适用需遵循谦抑性原则,避免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混同,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于个人与企业而言,唯有坚守合法合规底线,主动规避风险,才能在数字经济时代行稳致远,随着虚拟货币技术的演进与监管政策的完善,刑法规制也需与时俱进,在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之间寻求平衡,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